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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18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
之義務。
現行條文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8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
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