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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72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第   20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但其資
產負債表免予公告。
現行條文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0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
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
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