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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6    條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
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
現行條文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6    條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融
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