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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指持
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
,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
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
現行條文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108.11.11金管銀外字第1080136368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
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
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
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