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指持 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 ,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 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 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 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 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