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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本法有英譯(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13    條
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中央
銀行定之。
前項所稱最高保額,係指每一存款人,在同一要保機構存款本金及迄最後
營業日之利息受到存款保險保障之最高金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時並
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
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於要保機構開立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其帳冊紀
錄能明確區分每一員工之退休金存款且要保機構分戶繳納存款保險費,並
提供分戶帳冊紀錄者,該等個別員工之退休金存款與員工在同一要保機構
之其他存款,分別受到最高保額之保障,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現行條文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3    條
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中央
銀行定之。
前項所稱最高保額,係指每一存款人,在同一要保機構存款本金及迄最後
營業日之利息受到存款保險保障之最高金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時並
以新臺幣為支付幣別。
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於要保機構開立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其帳冊紀
錄能明確區分每一員工之退休金存款且要保機構分戶繳納存款保險費,並
提供分戶帳冊紀錄者,該等個別員工之退休金存款與員工在同一要保機構
之其他存款,分別受到最高保額之保障,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