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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立標準本法有英譯(民國 79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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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設立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發起人及股
  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現行條文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107.11.14金管銀控字第1070274562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    條
申請設立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億
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