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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民國 80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2
本準則適用之銀行,為商業銀長、專業銀行、儲蓄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
現行條文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112.04.13金管銀國字第11201318981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之銀行,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