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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80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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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準則適用之銀行,為商業銀長、專業銀行、儲蓄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
現行條文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13金管銀國字第1120131898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之銀行,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