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總行副經理及分行經理應具備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
銀行總行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銀
行業務,並事先報經財政部認可者。
依其他法律或銀行組織章程規定而與總行副經理職責相當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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