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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80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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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監察人(監事)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銀行之董(
  理)事、經理人。
現行條文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13金管銀國字第1120131898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7    條
銀行監察人 (監事) 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
同一銀行之董 (理) 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