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之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
下者,應有二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
務董 (理) 事者,應有二人以上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成績優良者。
二 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
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 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
績優良者。
四 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
效經營銀行業務,並事先報經財政部認可者。
銀行之董 (理) 事長應具備前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或有具體事實足資證
明其具備有效經營該銀行之知識能力,並事先報經財政部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