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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與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信託業
法第四十三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與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信託業
法第四十三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