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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16 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修正公布前所為之監管或接管,仍依 修正前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廢
(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16 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修正公布前所為之監管或接管,仍依 修正前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