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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3    條
財政部依法派員監管或接管,除通知有關機關外,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
機關之網站。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3    條
財政部依法派員監管或接管,除通知有關機關外,並刊登於新聞紙及主管
機關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