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但除 有特殊原因,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限於原址所屬 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 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 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