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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8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9    條
銀行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遷移或裁撤前事先填具
異動資料表 (附表三) 向財政部申請。
財政部於收到前項申請書件之次日起七日內,未表示禁止或不同意見者,
銀行即得進行遷移或裁撤。遷移後並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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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107.06.15金管銀國字第1070271619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    條
金融機構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遷移或裁撤前事先
填具申請書 (附表三) 向主管機關申請。
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金融機
構即得進行遷移或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