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內核定之,並
於營業執照載明之。
一 收受支票存款。
二 收受活期存款。
三 收受定期存款。
四 收受儲蓄存款。
五 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六 辦理票據貼現。
七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金融債券。
八 辦理國內匯兌。
九 辦理信用卡業務及相類似業務。
十 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十一 簽發國內信用狀。
十二 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十三 代理收付款項。
十四 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五 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十六 辦理一般銀行外匯業務之代收件。
十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前項非社員交易之標準及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