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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7    條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
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第
七十九條規定。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7    條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
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第
七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