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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得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各信
用合作社所在地經濟金融情形及其業務經營狀況訂定或調整之。
信用合作社得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
機構者同。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得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各信
用合作社所在地經濟金融情形及其業務經營狀況訂定或調整之。
信用合作社得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
機構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