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民國 85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第    5    條
金融業依本標準規定為登記並領得執照後,如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
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申請為變更登記。其為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
,應申請換發執照。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099.10.26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0號令廢止)
第    5    條
金融業依本標準規定為登記並領得執照後,如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
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申請為變更登記。其為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
,應申請換發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