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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5.08.23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16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