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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施行細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83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商業票據
。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係指授信銀行以外之本國銀行、信
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金融機構之
保證。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財團法人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華僑貸款
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設立或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
現行條文
銀行法施行細則(091.08.27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商業票據
。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係指授信銀行以外之本國銀行、信
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金融機構之
保證。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財團法人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華僑貸款
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設立或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