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施行細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83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第    3    條
非屬公司組織型態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負責人
之範圍。
前項負責人之範圍,在銀行應包括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總經理
 (局長) 、副總經理 (副局長、協理) 、經理、副經理。在農會信用部或
漁會信用部應包括農會或漁會之總幹事、信用部 (分部) 主任;理事、監
事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為負責人。
現行條文
銀行法施行細則(091.08.27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    條
非屬公司組織型態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負責人
之範圍。
前項負責人之範圍,在銀行應包括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 、總經理
 (局長) 、副總經理 (副局長、協理) 、經理、副經理。在農會信用部或
漁會信用部應包括農會或漁會之總幹事、信用部 (分部) 主任;理事、監
事涉及信用部業務時,亦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