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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83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稱之企業,不包括銀行經財政部核准單獨 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
現行條文
銀行法施行細則
(091.08.27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令修正)
第 4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稱之企業,不包括銀行經財政部核准單獨 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