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施行細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83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稱之企業,不包括銀行經財政部核准單獨
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
現行條文
銀行法施行細則(091.08.27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稱之企業,不包括銀行經財政部核准單獨
或合計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外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