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法施行細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83 年 07 月 26 日修正)
第    5    條
銀行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擔保品覈實鑑價,應訂定擔保品鑑價
標準。
現行條文
銀行法施行細則(091.08.27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5    條
銀行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擔保品覈實鑑價,應訂定擔保品鑑價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