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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3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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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之經營策略、作業準則及風險
    管理措施如下:
 (一) 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
 (二) 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業務原則與方針。
      2.業務流程。
      3.內部控制制度。
      4.定期評估方式。
      5.會計處理方式。
      6.內部稽核制度。
 (三) 風險管理措施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及法律等風險之管理。
      2.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其有
        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並應指定專人負責。
      3.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視持有交易性部位多寡與市場變動情
        形,採即時或依每日市價評估為原則,並應每日評估一次;若為
        銀行本身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應每月評估二次。其評
        估報告應呈送董 (理) 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前項之評估,應由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單位為之。
      4.負責風險之高階主管如認為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應即向
        董 (理) 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四) 銀行辦理第二點所稱之以商品及其他利益為基礎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須以配對方式 (match basis)  完全轉嫁風險,不得持有任何部
      位。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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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
    (理)事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
(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
(二)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業務原則與方針。
      2.業務流程。
      3.內部控制制度。
      4.定期評估方式。
      5.會計處理方式。
      6.內部稽核制度。
      7.風險管理措施。
      8.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董(理)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前項之經營策略
    及作業準則,並應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風險
    是否在銀行容許承受之範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但外國銀行在臺分
    行依總行規定定期辦理檢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