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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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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
    申請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之長期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
      上。
(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法規定標準。
(三)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情事。
(四)申請日上一季底逾放比率為百分之三以下。
(五)申請日上一年度無因違反銀行法令而遭罰鍰處分情事,或其違法情
      事已具體改善,經本會認可。
    銀行經本會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
    申報系統營業項目中登錄後,始得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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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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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
    申請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法規定標準。
(二)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情事。
(三)申請日上一季底逾放比率為百分之三以下。
(四)申請日上一年度無因違反銀行法令而遭罰鍰處分情事,或其違法情
      事已具體改善,經本會認可。
    銀行經本會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
    申報系統營業項目中登錄後,始得開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