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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12    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選舉,應於選舉四十五日前完成社員社籍清理,並將入社年資計
  至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前一日止滿一年,符合章程規定具有選舉權之社員編成
  選舉人名冊,在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公開陳列十日。選舉人名冊有錯誤者,社員應於陳
  列期間向信用合作社請求更正。
  前項名冊公告截止後,社員仍得申請社籍地址變更,但應依合作社原編訂之分區組別行使
  其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以從業證明入社之社員於選舉人名冊公告截止後,遷籍於業務區域內者,不得行使當屆之
  選舉權、被選舉權。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2    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
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
    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
    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
    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
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