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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14    條
  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分別推選理事、監事至少五人組成資格審查委員
  會辦理。信用合作社應將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候選人,其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准限期申請
  複審一次。資格審查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資格審查委員如同時為候選人,應於審查本人資格時自行迴避。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4    條
現任總經理 (含代理) 與理事主席 (含代理) 或監事主席 (含代理) 不得
由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同時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