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分別推選理事、監事至少五人組成資格審查委員 會辦理。信用合作社應將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候選人,其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准限期申請 複審一次。資格審查委員會於本屆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資格審查委員如同時為候選人,應於審查本人資格時自行迴避。
現任總經理 (含代理) 與理事主席 (含代理) 或監事主席 (含代理) 不得 由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同時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