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
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萬元者。
四、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社員代表候選人:
一、因案判處徒刑在刑期內者(包括緩刑及假釋)。
二、在通緝中者。
三、受感訓(管訓)處分或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
尚未逾五年者。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
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解除者。
六、過去三年內在本社之授信或由其保證之授信,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之
紀錄者。
七、為同一業務區域內其他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者。
非營利法人為社員當選社員代表時,其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準用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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