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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第   41    條
新當選之理事、監事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不得就任,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
補者或選舉次高票者遞補。遞補者於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應於就任前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個別認繳股金少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額者,當
然解任,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註銷其相關登記;其設有
候補者,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補者遞補。遞補者於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
,應於就任前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41    條
新當選之理事、監事於召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三日前,未依前條規定辦
理者不得就任,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補者或選舉次高票者遞補。遞補者於
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應於就任前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個別認繳股金少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額者,當
然解任,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註銷其相關登記;其設有
候補者,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補者遞補。遞補者於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
,應於就任前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