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已在任之社員代表,於任期屆滿前,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已在任之理事、監事,於任期屆滿前,不適用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前項人員於任期屆滿前,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五條第 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之規定。但於本辦法施 行後始發生上列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之辭職,除章程另有約定外 ,應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並即生效。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內再行當 選原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