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已在任之經理人,不適用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 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規定。但於本辦法施行後始發生上列情事之一者,解任 之。 前項經理人升任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充任者,應具備本辦法所訂資格條件,其不具 備而升任或充任者,解任之。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應經理事二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 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