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當選之理事、監事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不得就任,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 補者或選舉次高票者遞補。遞補者於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應於就任前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個別認繳股金少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額者,解 任之,其設有候補者,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補者遞補。遞補者於信用合作 社通知遞補後,應於就前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年限之計算,均以信用合作社公告 候選登記事宜日之前一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