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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8    條
  新當選之理事、監事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不得就任,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
  補者或選舉次高票者遞補。遞補者於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應於就任前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個別認繳股金少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額者,解
  任之,其設有候補者,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補者遞補。遞補者於信用合作
  社通知遞補後,應於就前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8    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年限之計算,均以信用合作社公告
候選登記事宜日之前一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