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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民國 87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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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及自有資本定義
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公式
    自有資本比率:
                合格資本-資本減除項目
    ────────────────────────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合格資本:
    1 第一類資本:
    (1) 股金 (指最近半年日平均股金總額、最近一個月日平均股金總額
        及填報基準日股金總額之孰底者)
    (2) 資本公積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3) 法定公積
    (4) 特別公積
    (5) 累積盈虧 (係指稅後盈虧,須已扣除預計所得稅)
    2 第二類資本:
    (1)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2) 備抵呆帳
        ※備抵呆帳不包括針對特定劣質資產提列之可能遭受損失 (即依
          四類授信資產原則分類後,第三類授信資產之 50 %與第四類
          授信資產之 100 % 之合計數) ,因此如備抵呆帳不足彌補可
          能遭受損失者,均不得列入第二類資本。
    3 第三類資本:交易帳戶按市價評估之未實現淨利益
      ※信用合作社持有之利率有關工具 (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
        金融債券) ,如依持有意圖列入交易簿者,期末應按「成本與市
        價孰低法」認列未實現淨損失,並計入第一類資本之本期損益項
        目,如依市價評估有未實現淨利益時,雖不認列收益,惟可作為
        第三類資本。
    資本減除項目:
    1 臺灣省合作金庫股票
    2 各合作社聯合社股票
    3 備抵呆帳不足彌補可能遭受損失部分
      ※資本減除項目已以資本 100 % 支撐其風險,無須再計入風險性
        資產中
二  自有資本定義
    合格資本:
    所謂合格資本係指全部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之
    第三類資本。
    信用合作社為計算合格資本應先配置支應信用風險、其次市場風險,
    並符合下列條件:
    (1) 資本總額之限制:
        第二類資本+第三類資本<=第一類資本
    (2) 支撐信用風險的資本限制:
        僅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支應,且第二類資本不得大於支應
        信用風險之第一類資本。
    (3) 支撐市場風險的資本限制:
        1)以支應信用風險後的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為
          限。
        2)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不得超過所用於支應
          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 250 % 。即用於支應市場風險之第
          一類資本至少為市場風險所需資本的 28.57 % 。
        3)用於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仍不得大於支應市場風險之第
          一類資本。
三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例示
    假設信用合作社所計得之信用風險加權性風險性資產為 200  億元,
    所計提之市場風險之最低資本需求為 5  億元,現有第一類資本 15
    億元,第二類資本 7  億元 (包括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6  億元、備抵
    呆帳 2  億元並扣除經評估之資產可能遭受損失 1  億元) 及第三類
    資本 200  萬元,並有臺灣省合作金庫股票 1000 萬元及各合作社聯
    合社股票 100  萬元,其自有資本比率之計算如下:
                                                   (單位:億元)
    ┌────┬───┬────┬─────┬────┬───┐
    │加權風險│最低資│可用資本│計算所需之│合格資本│不合格│
    │性資產  │本計提│        │最低資本  │        │資本  │
    ├────┼───┼────┼─────┼────┼───┤
    │信用風險│16    │第一類:│第一類:  │第一類:│      │
    │200     │      │15      │9         │15      │      │
    │        │      │第二類:│第二類:  │第二類:│      │
    │        │      │7       │7         │7       │      │
    ├────┼───┤第三類:├─────┤第三類:│      │
    │市場風險│4     │0.02    │第一類:  │0.02    │      │
    │50      │      │        │3.98      │減:    │      │
    │        │      │        │第二類:  │資本減除│      │
    │        │      │        │0         │項目:  │      │
    │        │      │        │第三類:  │0.11    │      │
    │        │      │        │0.02      │        │      │
    ├────┼───┼────┼─────┼────┼───┤
    │合計:  │      │合計:  │          │資本比率│      │
    │250     │      │22.02   │          │:      │      │
    │        │      │        │          │21.91   │      │
    │        │      │        │          │ =8.8%│      │
    │        │      │        │          │250     │      │
    └────┴───┴────┴─────┴────┴───┘
註:1 市場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50  (億元) =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 4
       (億元) × 12.5
    2 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提 16  (億元)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200 (億元) × 8 %
    3 資本減除項目 0.11  (億元) =臺灣省合作金庫股票 0.1 (億元)
      +各合作社聯合社股票 0.01  (億元)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107.06.08金管銀合字第1070207518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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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自有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