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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本法有英譯(民國 86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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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質產之比
  率,準用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訂定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及未達
  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之規定。但計算自有資本總額時,其第一類資本中普通股項目,
  以各該社股金半數計列。
現行條文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087.11.13台財融字第87370264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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