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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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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四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金
      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領
      隊稽核研習班及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人員並
      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另除正、副主管外,
      每年至少應參加前述訓練機構或原機構或其他訓練班舉辦之外匯、
      授信……等專業訓練共三十小時以上。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090.10.31台財融(六)字第0906000051號函廢止)
  16   
十六  四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金
      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領
      隊稽核研習班及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人員並
      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另除正、副主管外,
      每年至少應參加前述訓練機構或原機構或其他訓練班舉辦之外匯、
      授信……等專業訓練共三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