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四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金 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領 隊稽核研習班及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人員並 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另除正、副主管外, 每年至少應參加前述訓練機構或原機構或其他訓練班舉辦之外匯、 授信……等專業訓練共三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