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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9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第   19    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
法之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
金融機構合併法(104.12.09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89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5    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
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