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29    條
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應以百分之百之股份轉換之。
前項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為上市 (櫃) 公司者,於股份轉換基
準日終止上市 (櫃) ,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 (櫃) 。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控股公司除其董事、監察人應依第
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有關規定。
依本法規定轉換完成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
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
關公開發行之規定。
現行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9    條
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應以百分之百之股份轉換之。
前項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為上市 (櫃) 公司者,於股份轉換基
準日終止上市 (櫃) ,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 (櫃) 。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控股公司除其董事、監察人應依第
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有關規定。
依本法規定轉換完成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
子公司原為公開發行公司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應準用證券交易法有
關公開發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