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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26    條
銀行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銀行內部
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
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銀行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核
費用。
銀行應於查核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將委託查核會計師名單送財政部備查,更
換會計師時亦同。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25    條
銀行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銀行內部
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
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銀行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核
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