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27    條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
事宜進行討論,財政部若發現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
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26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
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
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