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第   29    條
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財政部規定期限內出具
會計師查核報告報財政部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
、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財政部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
明。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28    條
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
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
、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