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7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預先吸收款項,為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收受存款之
行為。該預先收取之款項,為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之保險標的,並應提列
準備金。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7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預先吸收款項,為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收受存款之
行為。該預先收取之款項,為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之保險標的,並應提列
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