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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7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預先吸收款項,為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收受存款之 行為。該預先收取之款項,為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之保險標的,並應提列 準備金。
現行條文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
(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第 7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預先吸收款項,為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收受存款之 行為。該預先收取之款項,為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之保險標的,並應提列 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