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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適格條件準則(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5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通知金融控股
公司,由該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
二、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二) 。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 (格式如附件三) 。
四、聲明書 (格式如附件四) 。
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相關圖表:
現行條文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098.09.07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40號令修正)
第    5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
四、聲明書(附表四)。
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