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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8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11    條
  信用合作社稽核單位之人員應參加金融財務研究訓練中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
  合社或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舉辦之下列訓練:
  一、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
      人員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另每年至少應參加前述訓
      練機構或其他訓練班舉辦之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共三十小時以上。
  二、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一期次以上。
      另每年至少應參加前述訓練機構或其他訓練班舉辦之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共
      三十小時以上。
  三、正、副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第   22    條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
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領隊稽核研習班
及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人員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
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或稽核人員所屬信用合
作社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
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用合作社應訂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
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