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設立稽核室,置主任及稽核人員,該等人員應為專任,稽核人員人數視業務 量及總分社單位數之多寡酌定之。 信用合作社設有資訊部門者,前項稽核人員並應包含電腦稽核人員。
信用合作社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 別應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 、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 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核辦理 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 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 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