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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87 年 02 月 10 日修正)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應設置隸屬理事會之稽核單位。
  稽核單位應由總稽核定期以書面向理、監事會報告業務單位自行查核缺失、內部稽核報告
  所提缺失、金融檢查單位檢查報告改進意見,及上開缺失之改善情形,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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