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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29    條
票券商辦理本票之承銷、保證或背書時,應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徵
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及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
表及查核報告書,以決定承銷、保證或背書金額。但承銷之本票經其他金
融機構保證者,不在此限。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9    條
票券商辦理本票之承銷、保證或背書時,應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徵
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及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
表及查核報告書,以決定承銷、保證或背書金額。但承銷之本票經其他金
融機構保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