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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第   33    條
為健全票券商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就票
券商各項業務、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
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實際比率未符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或下限
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盈餘分配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33    條
為健全票券商財務結構,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會商中央銀行後,得就票
券商各項業務、財務比率,定其上限或下限。
票券商各項業務、財務實際比率未符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定上限或下限
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盈餘分配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