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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7 條
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銀行定之。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
(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37 條
票券金融公司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由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