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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8 條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 ,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 行定之。
現行條文
票券金融管理法
(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38 條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 ,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 行定之。